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办,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