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本单位档案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不按时报送档案统计报表及档案资料目录的;

(三)不按时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或者拒绝归档、移交,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四)档案库房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

(五)档案出现破损、霉变、散失、字迹褪变等,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损毁、丢失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档案损失的其他行为;

(八)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九)擅自建立、撤销档案馆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