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时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复制和公布档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