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时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复制和公布档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