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档案的公布由档案形成单位和保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档案。档案通过下列形式向社会公布:

(一)报纸、刊物、图书等合法出版物刊登;

(二)广播、电视、电影等播出放映;

(三)出版发行档案史料汇编及公开出售档案复制件;

(四)陈列、展览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五)公共信息网络刊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在批准公布前应当征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同意。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