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档案工作的需要,将档案馆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基本建设计划,保证相应的经费投入。各级各类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的规范和档案库房技术、安全管理规定,配备防盗、防火、防雷、防震、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光和防污染等档案安全保护设施,不得在危房和不安全的环境中保管档案。各单位应当配置适宜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和装具、消防、监控、报警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