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保存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类别、年限,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其中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型档案,应当即时向社会开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完善档案信息网络查阅系统,汇编档案史料,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简化查阅手续,方便档案利用。

综合档案馆应当利用档案资源,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