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因不具备保管条件,可能导致档案损失的,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由档案馆接收入馆;不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所有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