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赠送、寄存、出售给国家档案馆。

国家档案馆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档案的,应当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