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赠送、寄存、出售给国家档案馆。国家档案馆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档案的,应当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