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国家所有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分立、合并、解散或者依法撤销、破产时,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和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档案资料和其他国有资产统一评估、移交和处理;在资产转让时,有关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非国有单位的档案归该单位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