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