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拒绝、阻碍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