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