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作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作业人员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