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有效建筑施工企业与作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其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并作为一项安全管理制度,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