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与作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其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事项。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并作为一项安全管理制度,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