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开工之日起,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其技术指标和安全生产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