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有效涉及公共安全或者特殊施工环境的建筑工程,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其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建设合同中约定。施工企业应当将安全措施费用专项用于建筑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