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涉及公共安全或者特殊施工环境的建筑工程,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其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建设合同中约定。施工企业应当将安全措施费用专项用于建筑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