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