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