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有效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