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应持相应的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注册备案登记表,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