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公布艾滋病疫情信息的,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