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部门目标责任制或者未实施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