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各级政府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进行绩效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