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商务、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