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