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下列关怀措施:
(一)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行政部门及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就业帮助,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二)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基础教育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救助。幼儿园、学校应当免收学前教育阶段的保育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减免高中教育阶段的学费、住宿费;
(三)对因艾滋病致孤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和农村五保户供养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采取收养、家庭寄养、福利机构供养等方式安置。对收养或者接收因艾滋病致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家庭,给予生活补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