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在乡(镇)、社区建立关爱场所,提供心理、医学咨询服务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营造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环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