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采供血机构采供血活动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