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在吸毒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清洁针具免费交换工作。

鼓励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一次性无菌自毁型注射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