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宾馆、饭店、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其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旅游、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放置安全套、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具体范围和要求,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