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第二十四条有效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省、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