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师资培训,按规定做好教材编写工作,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健康教育课程,向学生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