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培训教育内容,为务工人员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用工单位应当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