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户外广告登记,擅自设置彩虹门、彩旗、条幅、充气物、实物造型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二)擅自在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上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三)擅自张贴、散发、刻画、喷涂广告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