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体育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