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除抢险救灾外,砍伐、移植或者大修剪树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标志,注明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还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