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