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养护管理责任人对树木进行正常养护修剪的,公安、交通运输、供电、通信等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