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