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