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