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清除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