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