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