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