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