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青少年的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