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文明旅游,并遵守以下规范:(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二)爱护旅游资源,爱护文物、古迹,不随意刻划、涂抹,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五)海滨旅游不拾捡、带离或者擅自采挖球石,不使用非专用食物投喂海鸟、海豹等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