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倡导以下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孝敬父母长辈,弘扬孝德文化;

(二)夫妻和睦,培育优良家风;

(三)教育、引导被监护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