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倡导以下家庭文明行为规范:(一)孝敬父母长辈,弘扬孝德文化;(二)夫妻和睦,培育优良家风;(三)教育、引导被监护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四)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