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