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应当向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