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派驻监督员;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